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4 〕7 号
当事人:酉阳县星期九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2MA5UBM2C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高飞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龙泉社区渝湘路12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8月26日20时56分至21时10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龙泉社区渝湘路125号的酉阳县星期九网络会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该经营单位未在该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图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
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
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第(五)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酉阳县财政局国库网络平台 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10 月 10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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