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4〕 1 号
当事人:冉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2MA618X0530) 许可证号( 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冉瑜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县官清乡金家坝村10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 24日11 时 10 分至11 时30 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官清乡金家坝村10组的个体工商户冉瑜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行为 。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图片。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由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之规定。
(处罚内容) 予以依法取缔。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酉阳县财政局国库网络平台
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6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