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2〕 7 号
当事人:酉阳县满座网咖汇升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500242MA5YWTCL93许可证号50024220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爱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
2023年 5月 18 日 15时50分至15时59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陈政(执法证号:22004221002)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的酉阳县满座网咖汇升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图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五款予以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贰仟元(2000.00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财政局国库网络平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5月 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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