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3〕6号
当事人:酉阳县布可猫副食百货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2M60U8WB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吴燕红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大溪村1组冠军路365号中学旁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24日15时43分至15 时55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大溪村1组冠军路365号中学旁的酉阳县布可猫副食百货店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未经许擅自从事出版物市场销售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立即制止了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内容)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由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新华字典》等书刊共9
册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酉阳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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