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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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安置政策如有新规定,以调整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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