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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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重庆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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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在反复调研全市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是规范伤残认定程序、落实伤残抚恤待遇的基本依据,对加强抚恤工作管理、维护伤残人员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制订的《细则》共九章43条,分为总则、残疾等级评定基本规则、残疾等级申请与评定程序、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残情医学鉴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附则。

二、《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细则》对伤残抚恤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增加了伤残抚恤工作原则,明确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工作内容。

二是对市局和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评残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是对申请评定残疾等级需要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四是对残情医学鉴定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医学鉴定的机构、对医学鉴定结论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和程序。

五是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需要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在本市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规定。

六是设计制定《伤残人员市外关系转移证明》、《伤残人员市内关系转移证明》、《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批表》、《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伤残人员中止待遇审批表》、《伤残人员恢复待遇审批表》等表格式样,实现全市统一。

四、《细则》从哪些方面加强服务管理?

一是将抚恤待遇发放部门、领取待遇资格确认部门统一为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同时要求伤残抚恤关系随户籍迁移,明确落实待遇以户籍地为基础。

二是规定伤残人员本人或家属每年与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确认伤残人员待遇领取资格。

三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条款,对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强化政策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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