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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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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