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乡镇、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好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与各办(中心、站、所)之间的关系,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管理办公室的综合统计职能;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五)贯彻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开展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负责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负责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加强对全县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贯彻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负责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负责对乡镇的地区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统计指标的搜集、整理、评估、测算和考核评价工作。
(九)组织并实施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管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和数据中心,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更新工作;贯彻执行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协助乡镇政府加强对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并指导其正常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全县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统计业务培训、知识更新;组织开展全县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办证等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