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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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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和巩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县生态环境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县生态环境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联系。

征求意见期限:202683日至2026810

电子邮箱:869987993@qq.com

传真:023-81538126

附件: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731


附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和巩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深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燃区调整划定范围

此次禁燃区调整为东至实验中学,西至石柱溪路,南至何家坝路与钟南大道交汇处,北至城北阳光溪谷(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城北社区;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类(严格)。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配备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6915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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