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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酉阳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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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9月5日,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酉城河流域联合鲤鱼塘桥附近开展酉阳“6.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2024年6月6日22时许,花田乡何家岩村13组村民何某华、花田乡何家岩村12组村民何某阔、花田乡何家岩村15组村民齐某等3人,在花田乡老龙村境内的小河坝河“犀牛潭”(小地名)处天然水域,使用电捕器非法捕鱼,被花田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

据悉,赔偿义务人何某华等3人共捕得渔获物132尾,其中唇䱻97尾、䱗26尾、马口鱼6尾、鲫鱼3尾,最大体长19厘米,最小体长5厘米,总净重3.245千克。经认定,渔获物中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物种。取证后,渔获物由花田派出所留作证据保存。

经检查核实,赔偿义务人指认的作案水域是酉阳县花田乡老龙村境内的小河坝河“犀牛潭”(小地名)处水域,当地人将该河称大河,百度地图上也标注为大河,按照县河长办最新公布的全县河流名录,该河名称为小河坝河。小河坝河属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规定的禁渔区涵盖范围。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某华等3人捕鱼工具为电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规定中电鱼行为的核心物证电捕鱼器——锂电一体式电捕鱼器。3人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何某华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何某华等人在酉阳县小河坝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32尾,总净重3.24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8566.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根据《讯问笔录》《关于何庆华等3人电鱼案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说明》及《关于何某华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等证据材料,此案案情事实清楚,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和“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适用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3名赔偿义务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予以认可,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评估,并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流放,主动修复渔业资源损失。

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4日组织召开了磋商会议,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赔偿义务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经磋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赔偿义务人”何某华等人一起将价值8000余元共12000余尾鱼苗投放到酉城河流域。投放结束后,工作人员结合该案件以案说法,就保护生态环境、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宣传,为“赔偿义务人”和现场观摩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同时,呼吁大家关爱水生态环境,保护好水产品资源,共同守护酉阳绿水青山。


此次活动不仅让当事人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让受损的生态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还充分宣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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