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出现什么情况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

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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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阶段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一)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二)违反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相关论证、验证工作即开展相关活动;(三)与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大纲不一致,或者与研究堆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申请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四)构成研究堆实体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五)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六)发生原设计未预计或者结果超出设计范围的情况,导致安全功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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