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1-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酉阳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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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19年8月3日,酉阳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临时取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投产。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鉴定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对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了《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某临时取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明确,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应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测算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合计80493.12元,其中清除污染费用46800元、生态修复费用20400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293.12元,专家鉴定评估费用9000元。生态修复费用67200元、专家鉴定评估费用9000元,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293.12元,可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也可由赔偿义务人按照当地辖区政府指导意见采取措施对期间损失进行替代修复。

三、生态修复

2019年5月某公司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9月开始进行设备拆除和复耕复绿工作。2019年10月支付清除污染费用46800元(含设备拆除人工费9800元和设备拆除设备租赁费32000元),2019年10月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400元(含复耕复绿费12000元、草籽或苗木采购费5400元)。2019年12月12日之后该公司又采购了100公斤价值2000元的边坡混播草,2020年6月15日支付复耕复绿费1550元,支付挖机费2850元,支付拖车费1000元,全部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2020年11月27日该公司向国库缴纳4293.12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赔偿本案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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