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酉阳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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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17116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利剑执法”第九检查组会同酉阳自治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承包的砂石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无防尘设施。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二、鉴定评估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报告》)。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确认本案件中弃渣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实存在,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与基线相比受到了损害,符合生态损害确认条件,污染者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262594.8元,其中表土养分流失的经济损失费用56900元,表土有机质流失的经济损失费用7800元,土壤水分流失的经济损失费用68748.8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146元,鉴定评估费用80000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146元由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表土养分和有机质流失的经济损失费用、土壤水分流失的经济损失费用(合计133448.8元)责任人已缴纳。

三、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修复时间:20192月至202010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计划20191220日完成,推迟到202011月完成。

项目实施地点:林家山矿山周德兴承包范围内。

修复内容:

(一)修建截排水沟420M,完成投资39645元。

(二)复土绿化1400平方米,其中种草860平方米,种树950棵,种木椿苗3200株。完成投资32000元。

(三)另外对厂区道路还进行了硬化2520M²,完成投资17.13万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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