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6-00054
[ 发文字号 ] 酉环罚〔2026〕0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 发布日期 ] 2026-08-12

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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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5RHQ0R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何家坝路145

法定代表人:冉文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68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有20241220日、20241225日、20241228日、2025215日、202551日入库医疗废物共5.6kg及病理性废物共17.995kg未转运构成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6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69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6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

420266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6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6202669日执法人员对杨春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你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

证据4-7证明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8、2026620日向我单位提交的酉阳友康医院关于医疗废物长期积存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报告。

9、2026630日向我单位提交的酉阳友康医院关于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暨污水池整改完成情况补充报告。

10、20267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的《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8-10证明酉阳友康医院已改正违法行为。

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6620日与2026630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酉阳友康医院关于医疗废物长期积存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报告》和《酉阳友康医院关于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暨污水池整改完成情况补充报告》,我局将依法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进行裁量,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9类常见违法行为第十四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裁量等级1),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100000元。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以及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小写:8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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