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5RHQ0R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何家坝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冉文平
2026年6月8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有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8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5月1日入库医疗废物共5.6kg及病理性废物共17.995kg未转运,构成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年6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年6月9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2026年6月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
4、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6、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杨春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6证明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酉阳友康医院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