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酉环责改〔2026〕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酉阳县兴达机动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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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兴达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26786513414

  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1

法定代表人:王波

20251121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违法线索。2025112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酉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溪镇摇铃村1组的酉阳县兴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板溪分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你单位2025年车检报告及检验区视频监控,查阅你单位出具车检报告时,发现2025年检验车辆中有123辆车辆检验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均为“D3D45056”;不符合一个CVN应适用一个CALID。经查,你单位存在对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将作弊器插入车载诊断系统再连接尾气检测器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要求。上述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1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1126日对你单位副经理刘超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25日对车辆代检服务工作人员陈攀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2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的事实。

5.《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123份,CAL ID 号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号均为 D3D45056

6.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

证据2-6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为12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123份报告中CAL ID 号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号均为 D3D45056的事实。

7.收费标准。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为每台车50元,123台车尾气检测收费共6150元。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0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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