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酉环罚〔2026〕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酉阳县兴达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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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酉阳兴达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86513414

  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1

法定代表人:王波

20251121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违法线索。2025112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酉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溪镇摇铃村1组的酉阳县兴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板溪分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你单位2025年车检报告及检验区视频监控,查阅你单位出具车检报告时,发现2025年检验车辆中有123辆车辆检验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均为“D3D45056”;不符合一个CVN应适用一个CALID。经查,你单位存在对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将作弊器插入车载诊断系统再连接尾气检测器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1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1126日对你单位副经理刘超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25日对车辆代检服务工作人员陈攀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2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的事实。

5.《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123份,CAL ID 号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号均为 D3D45056

6.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

证据2-6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为12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123份报告中CAL ID 号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号均为 D3D45056的事实。

7.收费标准。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为每台车50元,123台车尾气检测收费共6150元。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0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6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6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6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一是你单位20251222日向我局书面递交了《关于板溪站2025年机动车检测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25123日至1218日实施了停站整改,全面召回整改车辆84台,因过户等原因无法召回20台,在外务工车辆19台已与车主预约在春节前后返站进行重新上线检测,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全力推进整改,主动承担责任;二是你单位管理人员已深刻认识管理缺陷将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流程,坚决落实各项合规要求,全力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三是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助企纾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壹佰伍拾元整,合计壹拾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小写:106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

2026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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