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5-00057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改〔2025〕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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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1476647H

  所:重庆市酉阳县两罾乡石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廖火良

20257714,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7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71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77日、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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