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5-00056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改〔2025〕0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酉阳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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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单位酉阳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561128XA

  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川主村三组(龙江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华

20257817,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酉阳县菖蒲景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12月擅自开始建设,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7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71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78日、17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酉阳县菖蒲景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12月擅自开始建设,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3. 你单位提供的《昊鼎公司菖蒲临站建设费用明细》。证明该项目投资额为230万元。

4.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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