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1476647H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两罾乡石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廖火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7日、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7月7日、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5〕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5〕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2025年7月7日、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重庆市炜展石材有限公司一是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微、积极整改,二是主要为管理疏漏,没有主观恶意的违法排污行为,三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助企纾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2. 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