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执罚〔2024〕08号)

字号:

处罚单位: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1464144M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219号(华章财富国际119-1

法定代表人:李其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1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单位202496日、1017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11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酉阳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调取的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496日、1017历史数据、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企业端的数据标记历史记录。证明202411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单位202496日、1017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标记

2.《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证明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单位202496日、1017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标记构成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40250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伍拾元(小写:402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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