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1464144M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219号(华章财富国际11幢9-1)
法定代表人:李其明
2024年11月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9月6日、10月17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标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酉阳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调取的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6日、10月17日历史数据、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企业端的数据标记历史记录。证明2024年11月1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9月6日、10月17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标记。
2.《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证明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之规定,构成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