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罚〔2024〕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执罚〔2024〕03号)

字号:

被处罚单位: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1464144M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219号(华章财富国际11幢9-1)

法定代表人:冉舒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为93.4%,低于《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取的《区县2024年补全有效传输率》。证明2024年4月1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为93.4%。

2.《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证明你单位的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

3.《酉阳县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美池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为93.4%,低于《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67251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柒仟贰佰伍拾壹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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