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4-00042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罚〔2024〕0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执罚〔20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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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个人):张启挺

身份证号码:******************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张启挺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5组(小地名:金堂堡)的肉牛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是张启挺个人所有,存栏肉牛38头,养殖场雨污未分流、部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于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4年4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5组(小地名:金堂堡)的张启挺肉牛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是张启挺个人所有,存栏肉牛38头,养殖场雨污未分流、部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于外环境。

2.张启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张启挺个人。

张启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8日向张启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4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张启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张启挺的肉牛养殖场雨污未分流、部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于外环境,构成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处理畜禽养殖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张启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张启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是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2000元。我队决定对张启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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