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罚〔2024〕0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执罚〔20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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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0WXR7K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向家坨)

法定代表人:黄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的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还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4年4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的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还田。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7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你单位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还田,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裁量。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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