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WM9L02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广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月10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外环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月10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外环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放。
2.《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2MA5YWM9L02001Q)。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的排放去向是龙潭河或麻旺镇污水处理厂。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2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外环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放,构成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40250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零贰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