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WM9L02
住 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广林
2024年1月10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外环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月10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外环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放。
2.《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2MA5YWM9L02001Q)。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的排放去向是龙潭河或麻旺镇污水处理厂。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林宏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