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单位:酉阳县兰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CALHY99N
地 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219号11幢2层35号
法定代表人:熊家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7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兰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并已安装部分生产设施。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1月7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兰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并已安装部分生产设施。
2.《总投资明细》。证明你单位餐厨垃圾处理厂投资额为1206740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单位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兰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4〕0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4〕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你单位位于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5组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并已安装部分生产设施,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2),报告表(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9307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叁佰零柒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