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9号)

字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09382237R

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轻工业园金园大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祺

2023年8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初开始改建蒿甲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8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初开始改建蒿甲醚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改建蒿甲醚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你单位提供的《拟建蒿甲醚改扩建项目主要项目一览表》。证明投资额为40万元。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蒿甲醚改建项目的建设,办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