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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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力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39489028E

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泉孔街6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岱

2023年6月29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力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喷漆房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6月29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力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喷漆房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2.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力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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