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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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永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2452999396E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南腰界村2组

2023年6月12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提交2022年度年报、未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6月12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提交2022年度年报、未如实记录医疗废物台账。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证明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

3. 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卫生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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