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XJJK68C
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
经营者:谢凡
身份证号:******************
2023年4月28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排至厂旁小水沟后汇入龙潭河,现场检查时,排水口外排废水浑浊,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16mg/L,氨氮176mg/L,悬浮物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4月28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排至厂旁小水沟后汇入龙潭河,现场检查时,排水口外排废水浑浊,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2.你单位提供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麻旺镇吉安村肠衣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节选。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龙潭河。
3.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WT[2023]第6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16mg/L,氨氮176mg/L,悬浮物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谢凡经营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