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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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8938696N

      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532号1栋2单元9-1号房

2023年4月6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2组的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家坝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及过滤残渣(危废代码900-214-08、900-220-08、900-213-0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未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4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4月6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2组的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家坝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未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立即对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将危险废物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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