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78
[ 发文字号 ] 酉环不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不罚〔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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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09382237R

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轻工业园金园大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祺

我队于20238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初开始改建蒿甲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8月15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初开始改建蒿甲醚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改建蒿甲醚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你单位提供的《拟建蒿甲醚改扩建项目主要项目一览表》。证明投资额为40万元。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昆药集团重庆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经查,你单位蒿甲醚改建项目是在原工艺基础上进行改进,于2023年2月启动,5月主动停止建设,并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本次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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