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76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罚〔2023〕0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酉环执罚〔20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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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酉阳县恒达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6006266Y

地  址: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1组

经营者:张晓玲

身份证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19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张晓玲经营的酉阳县恒达石材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工厂位于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1组,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初开始建设,现已安装部分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年6月19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初开始建设,现已安装部分生产设施。

2. 你单位提供的《酉阳县恒达石材加工厂在建项目》。证明你单位投资额为70万元。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酉阳县恒达石材加工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6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3〕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初开始建设,并安装部分生产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计算处罚金额。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你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计算处罚金额,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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