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酉环执罚〔2023〕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酉环执罚〔2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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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8938696N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532号1栋2单元9-1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6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2组的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家坝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及过滤残渣(危废代码900-214-08、900-220-08、900-213-0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未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4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4月6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2组的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家坝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未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4月24日向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3〕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废油及过滤残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未设置专用贮存场所、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计算。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钟灵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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