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日期 ] 2023-03-0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酉环执罚〔20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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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环执罚〔2023〕0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0WXR7K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向家坨)

法定代表人:邢祖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2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向家坨)的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干湿分离机损坏,造成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通过化粪池溢出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12月24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车田乡车田村2组(向家坨)的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干湿分离机损坏,造成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通过化粪池溢出至外环境。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2月13日向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3〕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2月23日向我队递交了《关于部分粪污溢出至外环境的情况说明》,述称:因疫情影响,疏于管理,养猪场粪便干湿分离机未及时检修,损坏停用,导致污水外溢,公司知晓情况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一是将干湿分离机设备维修好;二是投入5万元购买水管、水泵将粪污灌溉油茶;三是12月份将才饲养4个月均重不到100千克的3000头猪全部出栏;四是购买消毒药物对外溢的环境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养猪场投入大,对地方的畜牧发展、老百姓创收就业起到一定带动作用,但因管理不善,导致粪污外溢,请酌情处理。承诺一定整改好所有问题,绝不再出现粪污外溢情况。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干湿分离机损坏,造成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通过化粪池溢出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递交的《关于部分粪污溢出至外环境的情况说明》不是法定免责理由,不能免于本次处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整改,处罚额度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黄杨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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