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452999927F/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09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环执罚〔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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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环执罚〔2023〕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ABUUEQ2A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涂市乡桃鱼村5组101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白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31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涂市镇桃鱼村5组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7月开始养殖肉鹅,未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还田还土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2年10月31日,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涂市镇桃鱼村5组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7月开始养殖肉鹅,未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还田还土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

2.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30日向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2〕1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2〕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肉鹅养殖,未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还田还土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整改,处罚额度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之规定,予以综合裁量。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兆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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