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水利局 酉阳自治县城管局
酉阳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指建设内容符合《酉阳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 凡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本项目按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六条 本项目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筹推进。
第七条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向县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及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本项目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法人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地勘严重失实、非不可抗力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预算的重大错误、施工签证的违规违法等问题承担第一责任。
(三)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中标项目班子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得挂靠资质。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尤其是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精心组织、用心施工、细心管理,严把工程安全关、质量关。
(四)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确保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按时到位,持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实施工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立相关人员到位履职记录制度。
(五)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或工程预算编制、建安费用增减等工作。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文件或无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预算或结算编制产生重大偏差的,要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跟踪涉及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的上级资金投向,策划储备一批建设内容,并将储备建设内容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纳入酉阳县城乡供水体系建设项目分期实施计划,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由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本项目建设前,项目法人或受委托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代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受委托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相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本项目建设时,各建设内容可分步实施。各建设内容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等。项目预算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
第十五条 本项目实行变更审查制。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的,遵循“先论证、再审批、后实施”原则,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本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本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或完工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专项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综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本项目实行决(结)算审计制度。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决(结)算审计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决(结)算审计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和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本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受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末25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
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建设进度使用资金。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收益归项目法人所有,项目法人可通过项目资产抵押、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对外开展建设融资。
项目运营期内,由项目法人自主经营的部分建设内容,自负盈亏,其间产生的运营管理维护费用、举债本息的支付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采用委托经营方式的其他部分建设内容,通过项目法人与酉阳县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公司等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运营期内由酉阳县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其间产生的运营期管理维护费由酉阳县相关部门、相关公司等负责,举债本息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
项目建成后资产归项目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