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4011/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酉阳水利发〔2022〕23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8-22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酉阳县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字号:

各用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酉阳县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酉阳自治县水利局   酉阳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2819


酉阳县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户是指: 从供水单位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户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已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及乡镇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组成。

计划用水量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审批的水量。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近3年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九条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10 日内下达。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因素需要调整年计划用水量的,应提前30日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用水户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季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情况。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用水单位建立用水统计台帐。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酉阳县水利局和酉阳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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