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酉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华电酉阳荆竹坝 30MW、龙洞湾 70MW 风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5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1.23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5.4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5.80万元。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0.99万元,植物措施费0.37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3.76万元,独立费用17.21万元,基本预备费1.3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294万元。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严格执行“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七)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八)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