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4011/2023-00057
[ 发文字号 ] 酉阳水利许可〔2023〕5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年产量4.9万吨山泉水加工项目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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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

你司报来《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年产量4.9万吨山泉水加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以及《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年产量4.9万吨山泉水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年产量4.9万吨山泉水加工项目取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工程基本概况

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计划投资930万元,于酉阳县龙潭镇鹅塘村新建桶装水生产厂房及配套员工宿舍,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818m2,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量4.9万吨的桶装水生产线。

二、水源可靠性及用水定额

本项目水源1取水口位于龙潭镇鹅塘村9组石宝屋基(大河沟),在保障生态水的情况下,逐月进行分析,可取水量为7.27m3;水源2取水口位于龙潭镇鹅塘村9组沙坝(陈家沟),在保障生态水及其他居民取水的情况下,逐月进行分析,可取水量为1.56m3,合计取水量为8.83m3,小于本项目总需水量9.34m3,本项目选取水源12P=90%情况下,无法满足本项目取水,年差水量为0.51m3。同意《报告表》中采用重庆市第二三产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瓶(灌)装饮用水制造用水定额(2.0m3/t)。

三、取退水影响

本项目水源1取水口位于龙潭镇鹅塘村9组石宝屋基(大河沟),水源2取水口位于龙潭镇鹅塘村9组沙坝(陈家沟),取水涉及河流分别为大河沟、陈家沟,为确保减水河段的生态功能,水源1最小下泄流量0.0008m3/s,水源2最小下泄流量0.0002m 3/s

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厂区生产用水,经厂区蓄水池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厂区外侧河道。本项目生产及生活用水,通过相应处理后,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及计量设施安装等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你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中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中的节约用水措施,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不破坏项目周边水资源量的总体平衡;同时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并将相应结果送我局备案。

(三)你司每年年底应当报送当年度取水总结与次年度取水计划,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四)若本工程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五)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本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或核准,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结论

原则同意你司在龙潭镇鹅塘村9组石宝屋基(大河沟)(东经108°53′15.98″,北纬28°45′13.03″)、龙潭镇鹅塘村9组沙坝(陈家沟)(东经108°52′59.93″,北纬28°45′25.52″)取水用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两个水源保障生态水及其他居民取水和P=90%的情况下,合计可取水量8.83m3,小于本项目总需水量9.34m3,无法满足本项目取水,年差水量为0.51m3。你单位在丰水期采取修建蓄水池等工程措施,保障缺水月份的水源充足。批准年取水量为9.34m3

此复  

          

附件:重庆市酉阳县文渊食品饮料厂年产量4.9万吨山泉水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组审查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3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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