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司法局2023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抽查”工作计划公示
序 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具体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 |
1 |
随机抽查律师事务所机构001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全县律师事务所机构 |
10% |
1.2023年6月 2.2023年12月 |
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立卷归档 | |||||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 |||||
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 |
随机抽查律师002 |
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
全县执业律师 |
10% |
1.2023年6月 2.2023年12月 |
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 |||||
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物等情况 |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 |
随机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00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
20% |
1.2023年6月 2.2023年12月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 |||||
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 |
随机抽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00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20% |
1.2023年6月 2.2023年12月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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