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孩驾车致人伤残 监护人须担责六成

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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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邓君

□ 本报通讯员 林昭仪 吴满和

深夜时分,3个小伙伴结伴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街头兜风,不料因操作不当导致其中一人受伤。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伤者自行承担15%的责任,另外两方分别承担60%、25%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7月22日晚,15岁的小陈偷偷骑走家里的无牌摩托车,后交于14岁的小翁驾驶。当晚11时许,小翁搭载小陈及15岁的小黄自东往西方向沿国道G228线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乘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小黄跌落到路面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翁无证、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均未佩戴头盔,车辆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充分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和及时报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小翁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小黄二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黄被送往医院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3.8万多元。经鉴定小黄因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后因三方家长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黄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损害后果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小翁是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不能构成好意同乘,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次,小陈的监护人作为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其车辆,将车辆钥匙随意放置,导致该车被小陈骑走,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小陈又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翁驾驶,亦存在过错,故小陈监护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后,受害人小黄明知在超载的情况下仍乘坐无牌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乘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黄因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74465.33元,判决小翁监护人应赔偿104679.2元,小陈监护人应赔偿43616.33元。

无证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好友,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搭乘超载的无牌摩托车而受伤,自己是否具有过错?

法官庭后表示,无证驾驶属于违法驾驶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减轻“好意人”小翁的赔偿责任。明知对方未成年且无合法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出借,导致事故发生,出借方小陈属于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知无牌摩托车超载仍然乘坐且不佩戴安全头盔,搭乘人小黄对自己的受伤亦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未成年人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尽到监管教育职责,督促未成年子女切勿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家长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子女使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若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一般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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