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规定,同时具备多种情节因素时,如何裁量?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种情节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裁量:
(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决定处罚,或者决定减轻处罚;
(二)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的30%以下(不含30%)决定处罚,或决定不予处罚;
(四)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法定最高处罚数额(倍数)实施处罚;
(五)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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