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规定,什么情形会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违法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
(三)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实施违反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
(四)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
(六)曾因同一性质的故意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曾因同种故意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
(七)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九)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十)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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