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2-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酉阳自治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有关 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现将《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制度》(试行)、《重点部门政策措施集中审查工作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酉阳自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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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政策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会审应当遵循辅助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竞办)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县公竞办进行会商会审。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认为重大政策措施需要提交县公竞办进行会商会审的,应当将《申请函》(见附件)、政策措施文稿、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文件、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时形成的《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县公竞办。

第八条 会商会审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由县公竞办召集相关成员单位或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

第九条 县公竞办根据会商会审情况,形成会商会审意见建议。会商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商会审申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条 县公竞办形成的会商会审意见建议是政策制定机关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会商会审意见建议完成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点部门政策措施集中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政策审查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点部门是指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较多的职能部门,集中审查的范围包括招商引资合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相关重点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集中审查的方式协助招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单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集中审查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单个或五个以下的招商引资合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或责任单位自行开展审查,原则上不予开展集中审查。

第五条 相关牵头部门经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竞办)商定后,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第六条集中审查采取现场会商的方式进行,参会单位形成的意见建议可作为牵头起草或责任单位的重要参考,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须由牵头起草或责任单位自行完成,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存档备查。

第七条 参与政策措施集中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我市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评价指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查检查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竞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检查组为临时工作机构,由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建而成。抽查检查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内容为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主要包含内部审查机制建立、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增量政策措施审查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抽查检查范围为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第五条 抽查检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11月前组织实施,县公竞办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上级安排部署自行调整。抽查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和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两种,其中,实地检查时,对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时,按照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检查。

第六条 抽查检查结束后,县公竞办应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抽查单位,形成抽查检查情况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县公竞办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抽查检查结果后,被抽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人民政府将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应,应当遵循“谁制定、谁受理,谁制定、谁回应”原则,酉阳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是投诉举报受理回应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对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竞办)及成员单位,应当受理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渠道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第五条县公竞办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流到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含直接受理和县公竞办分流)后,应当在 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投诉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进行投诉举报无法联系投诉举报人的,由首次受理单位移送有权处置单位。

投诉举报人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中的情形的,可以不受理。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起草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受理。  

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可转由下属单位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县公竞办受理后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办理情况反馈。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反馈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日。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公竞办投诉举报电话:75688312

附件


XX单位关于申请对《XXX文件》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

(参考模板)


酉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工作安排,我单位牵头起草了《XXX文件》,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起草过程中,我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

因本单位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现请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会商会审。

附件:1.XXX

2.XXX

3.XXX  

                                                                                 单位

                                                                              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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