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1-00153
[ 发文字号 ] 酉阳市监〔2019〕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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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5号)、《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酉阳委发〔20183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县新设立市场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除涉及《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目录》外,提交《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自主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含从事以下行业:食品行业(含餐饮)、旅馆业、娱乐业、污染行业、危险品行业、卫生行业。

三、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第二条所述行业的,除提交法定住所(经营场所)证照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行业的使用规定及要求。

四、外地迁入本县市场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五、我局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撤销登记或吊销处罚。

附件:1.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目录

2.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1

附件1

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负面清单目录

序号

类别

依据

1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条例》

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城建成区)加工、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在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从事采(碎)石生产。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燃煤的通告》(2014年)

4

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如废旧收购场所堆放回收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

序号

类别

依据

6

在以下区域从事畜禽养殖: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

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在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和加工场。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8

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

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开矿;在规划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10

在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沙、采矿、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1

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2

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

13

在集中式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从事网箱养殖或施肥养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

序号

类别

依据

14

在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从事网箱养殖或施肥养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经营活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

15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6

在文化遗址、古建筑、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飞来峰(来薰阁)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17

公租房、廉租房、个人购买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作市场主体住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8

在不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含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活动);在环境不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未达到规定距离的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19

在不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设置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修理等经营场所;县城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燃煤的锅炉、工业窑炉,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使用燃煤炉灶、茶水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创建无煤社区实施方案和创建基本无煤场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20

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

21

在非营业性用房内开办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类别

依据

2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之间未达到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3

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如彩票销售、烟酒销售,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4

娱乐场所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负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5

中、小学校校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区域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6

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旁、旅游景点和窗口地区进行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序号

类别

依据

27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8

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9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30

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未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1

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2

使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应当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及登记相关资料依法办理登记。

《关于军队委托管理和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使用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34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5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建筑施工,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和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重庆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3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备注:本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2

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

拟设立市场主体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重庆市酉阳县街道(镇/乡)路(街/大道//村)号(组)楼(幢/单元)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拟设立市场主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

自有物业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请补充填写

房屋法定用途

商业  工业  办公  其他(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街道(镇/乡)、路(街/大道//村)、号(组)、楼(幢/单元)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

附件3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酉阳市监201934号)关于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的条件、要求及程序。拟设立的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行业的使用规定及要求。

二、已知悉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市政、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已确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已确认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酉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目录》所包含的范畴。

五、已确认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以下行业:食品行业(含餐饮)、旅馆业、娱乐业、污染行业、危险品行业、卫生行业。

六、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已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八、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符合《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及对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等违法违规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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