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市局制定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已经市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标对表,符合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率是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之一,抽查企业总数不低2020年底全市企业总数(92.7万户)的3%(约2.8万户)是总局对各省市局市监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既定计划落实。不得擅自延期、取消抽查事项或减少抽取对象数量,共同保证“全市企业抽查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指标要求,主动加强与总局对口业务司局的工作联络沟通,及时掌握上级工作的新动向、新要求,统筹和协调相关处室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对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单位要按照计划中确定的抽查事项认真制定抽查实施方案,科学确定由谁抽、怎么抽、查什么、怎么查,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靶向精准监管。一是要更多地针对问题多发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抽查。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的抽查力度,切实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二是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高检查的靶向性、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发挥震慑违法的作用。三是要抽查结果全公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自动上传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通过线下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要以表格形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地方频道双随机抽查公示栏进行抽查结果公示。
三、求真务实,讲究实效。各单位要按照计划和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按时、高质量的推进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局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和督查考核,落实抽查监管责任,切实提高问题发现率,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抽查的,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单位要统筹掌握工作进度,注意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收集提炼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市局将适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请市知识产权局、市局相关处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前期工作情况(含本业务领域由区县局实施的)反馈市局风管处。
联系人:黄红武,联系电话:63712613(51301)、13608326365、内网邮箱(huanghw@oa.gov)。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类别 |
抽取对象 数量(户) |
抽查 比例 |
抽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意向联合的处室 |
是否意向跨部门 |
承办处室(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4 |
5% |
1-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处 |
|||
2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肉制品,酒类,食品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蔬菜食品,糕点,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19 |
5% |
1-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52 |
5% |
1-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市场类标准监督 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各区县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5% |
2-10月 |
标准化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处 |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5% |
2-10月 |
标准化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除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之外的其他食堂 |
除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之外的其他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135 |
3%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处 |
增加保健食品检查事项 | ||
社会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 |
特大、大、中、小、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5800 |
3%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优先安排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2057 |
5% |
2-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机电处、承压处 |
|||
6 |
承压特种设备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
承压特种设备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全市承压特种设备获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65 |
25% |
4-12月 |
承压处 |
承压处 |
|||
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交叉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交叉检查 |
全市气瓶、安全阀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25% |
4-12月 |
承压处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300 |
5% |
3-12月 |
质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质监处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 检查 |
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 |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重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80 |
10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市局自定 | |||
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
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60 |
100% |
7-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日常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45 |
2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发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70 |
20% |
4-12月 |
机电处 |
机电处 |
|||
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9719 |
10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处 |
食品经营处 |
总局要求 | |
较高和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6523 |
1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处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4753 |
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处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已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10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总局要求 |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495 |
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1094 |
10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总局要求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4001 |
10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1115 |
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本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7 |
10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处 |
总局要求 | ||
特殊食品专营监督检查 |
专营特殊食品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38 |
1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特殊食品药店经营监督检查 |
经营特殊食品的药店 |
一般检查事项 |
1685 |
1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特殊食品商超经营监督检查 |
经营特殊食品的商超 |
一般检查事项 |
295 |
1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特殊食品贸易商经营监督检查 |
经营特殊食品的贸易商 |
一般检查事项 |
189 |
1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特殊食品销售者、食杂店、便利店经营监督检查 |
经营特殊食品的销售者、食杂店、便利店 |
一般检查事项 |
3798 |
1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000 |
6%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处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31% |
3-10月 |
计量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2000 |
6%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240 |
10.3% |
3-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5 |
23.8% |
4-11月 |
计量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计量标准器核准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机构、建标工业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20 |
20% |
3-10月 |
计量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0 |
40% |
3-9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20% |
3-9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本市网络交易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58 |
100% |
5-10月 |
有关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网监处 |
|||
16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拍卖”且尚未取得商委许可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54 |
20% |
5-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7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5 |
50% |
5-12月 |
认监处 |
市生态环境局 |
认监处 |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13% |
5-12月 |
认监处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
||||||
建设类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6% |
5-12月 |
认监处 |
|||||||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除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建设类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5 |
15% |
5-12月 |
认监处 |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30 |
87% |
5-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市局抽查的,区县局不重复抽查。 | ||||||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除机动车检验机构以外) |
一般检查事项 |
207 |
50% |
5-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8 |
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检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10 |
1% |
5-12月 |
认监处 |
认监处 |
|||
CCC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294 |
30% |
1-12月 |
认监处、质监处 |
认监处、质监处 |
质监处提供监督抽查数据 |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196 |
20% |
5-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20 |
21% |
5-12月 |
认监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抽查 |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86 |
1% |
5-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9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1372 |
5%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处 |
纳入《2021年综合抽查任务》 |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4 |
5% |
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35 |
50% |
5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0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8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 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 围中无需审批的 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范围)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已报送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2020年已抽查的企业除外)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7-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处 |
企业3%,23340户 | ||
21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7-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消保处 |
纳入《2021年综合抽查任务》 | ||
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提供服务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7-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40 |
5% |
8月 |
双反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双反处 |
|||
23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100% |
8-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双反处 |
市局自定 纳入《2021年综合抽查任务》 | ||
24 |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8-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市知识产权局 |
纳入《2021年综合抽查任务》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8-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5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8-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8-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商标印刷行为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3340 |
3% |
8-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5% |
9-11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5% |
9-11月 |
|||||||
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30% |
9-11月 |
|||||||
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10%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30% |
9-11月 |
|||||||
说明:抽查计划26个,抽查事项60项,其中重点抽查事项24项,一般抽查事项36项。市场主体平均抽查比例2.5%,抽取对象73,305户。 |
主送: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质监处、机
电处、承压处、风管处、双反处、消保处、计量处、标准化处、
网监处、广告处、认监处、企业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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