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酉阳市监处罚〔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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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酉阳县一百超市麻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UNH7XXK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3组

经营者辛再明

身份证件号码:500241********4517

20233月2日,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必须配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以《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酉阳市监强制〔2023〕22号)对上述4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9月3日当事人从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边贸市场B区3栋4号的秀山县创发家电批发部购进了2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信息如下,产品型号:JZY-98B1,执行标准:GB16410-2020,燃气类别:液化石油气(20Y),额定燃气压力2800pa,额定热负荷4.0kw,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使用年限,从售出日起8年,广东鑫奇电气有限公司,品名:鑫奇台式单炉,名称:XA101-F6,序列号:220N3V85,合格证,2022年7月9日,商品标价签信息如下,品名:鑫奇单灶XA101-F6-Y,货号:043515,产地:043,零售价:168.00,会员价:165.0元。购进后放置于营业场所销售。至案发以168元的价格售出1台。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另发现3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产品型号:JZY-,适用气源:液化石油气,燃气压力,2800pa,额定热流量:左4.2kw,右4.2kw,单炉:4.2kw,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价格标签信息如下,品名:先科玻璃灶302,售价120.00,2台;2.产品型号:TZY-,适用气源:液化石油气,燃气压力2800pa,额定热流量,左4.2kw,右4.2kw,单炉4.2kw,执行标准:GB16410-2007,商品标签信息如下,品名:先科灶/905奥士顿灶,货号:043056,产地:043,零售价:148.00,会员价:147.00,1台。办案人员未能查清前述3台家用燃气灶具的购销数量及时间。

截至案发,办案人员查实当事人销售产品型号JZY-98B1的燃气灶具1台,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为55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及照片,《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酉阳市监强制〔2023〕22号),《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数额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以渝酉阳市监罚告〔2023〕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据《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GB16410-2020)的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均必须配置熄火保护装置。所以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且涉案财物、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00100102从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55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帐号:9401010400005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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